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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

时间:2024-07-07 12:50:25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本文共5116字]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员、员工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公司员工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机制和依法依纪惩治相结合;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城镇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促进城镇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收看廉政教育警示片,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廉政意识和党纪、法律知识。

第三条 公司员工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不经集体研究并报政府批准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事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商品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四)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员工的安置。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准损害国家、集体、职工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有关合资、合作、股份制等经营活动中,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二)在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三)收受和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四)私自接受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出资的旅游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公款报销或在其他相关单位支付、报销;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装修住房中象征性的支付钱款,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谋取私利;

(七)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挪用公款;

(八)以任何形式参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中介机构。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准利用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六条 公司在签订工程发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定廉政协议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鉴证。

第七条 公司员工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述职述廉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培养员工高尚的职业操守,保证员工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加强监督和员工自律,处理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及员工因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而损害履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结合公司基本建设时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四条

公司倡导员工合法取得劳动报酬;鼓励员工廉洁自律,并对廉洁优秀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禁止贪污、收受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玷污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禁止用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禁止因廉洁不适而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禁止员工擅自在外兼职,禁止同业经营。

第五条

公司行政纪审部为本制度和员工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员工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

公司执行机构常年接受部门和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提倡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禁止诬告陷害;禁止打击报复。

第二章

第一节

贪污和挪用资金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个人私吞、合谋私分、虚构事实窃取公司财物、名义上是赠送而实际上是侵吞公司财物等所有用非正常、违反制度和违反法律的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挪用资金是指员工或部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条

贪污或挪用资金不论多少均应依本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贪污的,除全额追缴所贪污财物外;同时以贪污数额为基数,自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追缴财物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追缴利息;并处相当于所贪污数额等值的罚款。

员工合伙或部门集体贪污的,对员工个人依前款规定处罚;其中对部门集体贪污的部门负责人依前款处罚时,处罚的贪污基数为总体贪污的数额。

员工或部门有贪污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薪资。

第十二条

员工有贪污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罚外,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个人挪用资金的,自发现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归还;同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并处相当于挪用金额50%以下的罚款。如果在限期内未归还,但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则依本款规定加重50%进行处罚。

部门挪用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依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员工或部门有挪用资金行为,其直接上级处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薪资5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限期催缴而超过60日未归还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加重50%进行处罚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3

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4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不断增强自律意识,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 义:

廉 洁: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 

3.1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督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3.3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接受员工收受外部钱物的申报处理,代表公司统一对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礼品/礼金进行保管和处理。

3.5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职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廉洁自律制度的传达和教育,履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督权和举报权。

2.主要内容:

2.1成立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

组 长:总经理

成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品质部总监

开发部总监、总务主管、监察主管、人事专员

2.2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

2.2.1案件的受理:对反映员工廉洁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性质比较严重的,监督委员会必须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2.2.2案件的调查:对反映的廉洁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监督委员会应将相应证据材料及书面调查报告一并上交至总经理。

2.2.3案件审理:监督委员根据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笔录,进行案件的定性,并经综合汇总评议后进行统一发布公告处理。

2.3廉洁自律规范

2.3.1不准收受任何业务单位的个人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2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业务单位的,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申报统一处理。具体需申报的情况如下:

Ø  业务单位不回收的样品和商品赠品;

Ø  业务单位节假日馈赠的礼品、礼篮等;

Ø  业务单位赠送的其他具有实际价值实物、活动等。

Ø  业务单位组织的集体考察、学习、旅游等外出活动;

Ø  业务单位赠送的无法拒绝的各类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3不准向业务单位及其个人借贷钱物。

2.3.4不准在各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2.3.5不借业务办理之机,对各业务单位吃、卡、拿、要。

4.3.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3.7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2.3.8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公关或业务接待必须经总经办批准后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3.9不准接受可能对商品和设备供应价格、工程施工价格的业务合作行为产生影响的钱、物馈赠和宴请。

2.3.10不准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生日宴请等借机敛财,收受下属及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等。

2.3.11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2.3.12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2.3.13严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2.3.14 不准在推荐、选拔人才中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2.3.15禁止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公司信息牟取个人利益。

2.3.16不准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2.3违规追责处理

2.3.1对违反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进行调岗和降职的行政处理。

2.3.2对违反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及其直接上级均处以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其直接上级调岗或降职留用。

2.3.3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2.4规定的实施与监督

2.4.1员工自查

所有员工每月对照廉洁自律管理规定进行一次自查,自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督的异常,须将自查报告及时上交监察部留存,由监察部提交监察委员会进行处理。

2.4.2部门内部检查

每个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岗位权责,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廉洁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督的异常,须将检查报告及时上交监察部留存,由监察部提交监察委员会进行处理。

2.4.3检举和举报

公司设立廉洁自律举报监督电子邮箱( **@**),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

3. 附 则

3.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2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6日起实行,暂定实施1年。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2017-09-14 19:29 | #2楼

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  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  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  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  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  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  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

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  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  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  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  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  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  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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